与加班工资有关的13部法律法规汇总
完整目录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4.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5.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8.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9.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0.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