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探亲假期的规定(二)

更新时间:2023-07-14 18:54:37文/高考志愿库
4)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在当年内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员工要求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休养,可以按规定报销路费。

(6)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国家计划生育有关产假休息的天数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7)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员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单位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以上内容摘录自公司钢政规〔2014〕113号文件)

可以看出来,很多武汉周边城市的童鞋都不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了。不过,自从发展“8+1”城市圈后,很多地方都通了城际高铁或者动车,回家时间比青山到汉阳还要短,周五下班轻轻松松就回趟家啦!

相关知识1、婚假:

符合法定婚龄而未达晚婚年龄的,婚假为3天;晚婚者在3天婚假基础上再增加15天,即晚婚假为18天;再婚员工不能享受晚婚假,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2、丧假:

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及其父母死亡时,可给予员工丧假3天。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酌情给予路程假。

3、产假:

(1)凡实行计划生育的产妇,分娩时休产假98天,难产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晚育者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经本人申请,可给予10天陪护假。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过子女,符合政策规定23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产假30天。

(3)对已婚晚育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产假可延长至180天。

(4)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请产假休息,产假从休息之日起计算。

(5)孕期未满12周流产的(含宫外孕)给产假30天;孕期在12周以上28周以下引产的,给产假45天;孕期28周以上分娩出死胎、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98天。

(6)确定为不育症的女员工,其领养的子女不满6个月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给予休假至子女满6个月。

4.其他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接受节育术的,经医生证明,可按以下规定给予休假:上环休3天;取环休1天;诊刮加上环或取环休7天;皮下药物埋植休7天;女性结扎休30天;男性结扎休10天


中国点击率最高的一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