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年假未休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补偿
对于没休完年假的劳动者来说,报酬应该怎么算呢?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对其应休未休的年假进行补偿。
“快到年底,年假还没休。可手头工作又没结束,不敢请假啊!”“又被派出差,年假什么时候才能休?”“同事申请下周,我申请下下周,她还没着落,啥时轮到我?”……记者发现,年假还没休的人,还真不少。有人是工作太忙没时间休;有的是单位太忙,不肯放人。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即年假)。年假时间与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需给予补偿。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支付的100%工资和补发200%的工资)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收入则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