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跳槽被新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200元。该公司承诺,等到小李通过试用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立即为小李办理医疗保险以及各种社会保险的手续,可以补缴在试用期的相关保险费用。
没有料到,小李在试用期刚过2个月时患病住院,经医院治疗并且休假一个月后仍未痊愈。在小李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停发了小李的全部工资,并以他在试用期间内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公司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小李不服,遂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请求享受自己应该获得的医疗期以及医疗期的待遇。
【法律援助】——试用期员工有权享受病假医疗期吗?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用以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录用条件或求职要求而约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用人单位不应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否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医疗期等待遇?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8项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即试用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
《劳动法》第72、73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当然包括了法定强制缴纳的医疗保险。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我国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
该公司与小李约定在小李通过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才为小李办理医疗保险等社保手续及补办试用期的相关保险费用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小李应当享受的医疗费待遇,除了依法应由小李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