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叫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在性质上不是劳动报酬,因为他不是对劳动者付出的填补或回报,而是对劳动者经济上的一种帮助。
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单向性,即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这个规定体现了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本质属性。经济补偿是法定的,一般无需双方约定,但也有双方约定的特殊情形,如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对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有较大的改动,主要表现在支付条件、计算年限和支付标准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