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
为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政策待遇,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进一步稳定乡村教师队伍,自治区决定,从1月起,在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享受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基础上,对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为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请相关地(州)教育局、财政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尽快研究制订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及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预算,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财政厅教科文处。
2015年以后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预算请于上年度8月10日前报送。
联系人:马振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联系电话:0991-7606121
7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精神,大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在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享受乡镇干部基层补贴的基础上,对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进行调整。为了做好政策完善调整,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精神为指导,通过对乡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缓解农村教师“数量短缺、招聘空岗率高、流失严重”的问题,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确保乡村教师“招得来、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确保乡村学校教师待遇高于城镇教师、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高于其它地区乡村教师待遇,实现“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二、补助范围
鉴于南疆三地州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尤为艰苦的实际,自治区在目前实施的乡镇干部基层补贴政策基础上,对南疆三地州24个县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给予提高,具体范围如下: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三、补助对象及条件
南疆三地州乡村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三年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具体是指南疆三地州市区、县城以外的乡村教师。
下列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一)上年度年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政治纪律等原因,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撤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的教师;
(三)在编不在岗教师(含因借调、调动、长期病事假等不在岗教师,但因公外出培训者除外);
(四)离退休教师;
(五)在乡村学校支教但已享受自治区“三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支教教师补助的教师。
四、补助实施原则
(一)以岗定补,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岗位确定,凡在乡村学校(幼儿园)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均可享受,且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离开乡村学校(幼儿园)工作岗位者,从次月起取消生活补助。
(二)区分标准,突出重点。实施生活补助,要坚持向边远乡镇、条件艰苦乡镇、山区乡镇的学校(幼儿园)、村小和教学点倾斜。自治区财政按教师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将经费拨付县市。县市在制定生活补助标准时,不搞平均主义,要综合考虑本地乡村教师交通距离远近、生活条件艰苦程度等因素,原则上按照300元、200元、100元三个档次区分标准,每人具体生活补助额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公开公正,阳光操作。在实施生活补助时,做到生活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档次标准公开,通过当地教育部门、报刊、网站和学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年度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受理教师投诉,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助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自治区财政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市,由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
六、有关要求
(一)南疆三地州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二)对享受生活补助的乡村教师,以自治区年度教师实名制统计数据为准,实行实名制管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应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卡帐户。
(三)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地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做到专款专用,自治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县市后,县市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挤占、挪用,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将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按照要求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或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县(市),将视情收回或扣减专项资金,并通报批评。
(五)每年1月底前,有关地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情况通过“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信息报送平台”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六)注重完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配套机制。要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乡村教师队伍素质。教师培训要坚持向乡村教师倾斜,提高乡村教师参训率。要建立县(市、区)域内教师轮岗交流机制,促进教师科学有序流动。要健全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学校制度,定期选派城镇教师赴农村学校支教。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向农村艰苦边远学校教师倾斜。切实增加乡镇及以下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县城学校不得占用乡镇及以下学校的中高级教师职称岗位。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定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七)本办法自1月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