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我省将形成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同时,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 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本《实施意见》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实施意见》中指出,将执行教师、校(园)长专业标准,将其作为教师和校(园)长培养、准入、聘任、培训、考核等工作重要依据。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强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加强监督管理,严把教师资格质量关。严格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同时,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实行每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个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培训。加大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师、紧缺学科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培训力度。构建四级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加强重点培训基地建设。推动高等学校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做好教师专项培训项目,实行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实效。
在培养创新模式方面,完善师范生招生制度,开展省属师范院校本科师范专业提前批次录取试点。聘请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担任师范院校兼职教师,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1学期制度。
关于教师编制,《实施意见》指出,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连片贫困地区实行编制倾斜政策。同一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积极探索县管校用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力争每年教师交流数量达到辖区内教师总量10%左右。积极开展教育专家下基层等支教送教活动,鼓励支持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1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同时,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教师周转房建设,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村、边远地区周转房建设,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待遇。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扩展阅读
(1)人员补充“开绿灯”。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考聘紧缺专业放宽至大专学历,实施乡村支教大学生学费补偿,以政府购买服务充实教辅和后勤力量;探索教师轮岗交流和县管校聘改革,明确在城镇中小学任教满9年的教师,通过支教、走教和送教下乡等方式向乡村学校流动。
(2)待遇提升“送温暖”。明确教师绩效工资10%向农村学校倾斜,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建设教师公租房和周转房763套,鼓励区县增加乡村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或发放生活补助;对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教师在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选拔时名额单列。
(3)职称评聘“畅通道”。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取消外语成绩和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明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教师优先晋升职称职务、任教累计满30年的优秀教师评聘时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城镇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应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