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职工工龄年限内应一次发放的住房补贴须作出计划,原则上应在3-5年内发放到位。为了使住房补贴充分用于住房消费,除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之外,单位对老职工一次发放的住房补贴应体现购房优先原则。
六、老职工一次发放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实发住房补贴额=月补贴额÷补贴面积×应补贴面积×补贴工龄×12月
补贴工龄最高25年,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计算补贴面积时,现住房面积以实得建筑面积计算,实得建筑面积与购房面积不符的,以实得建筑面积为准。
七、住房补贴的管理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比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不能直接随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而由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集中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委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职工离休、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八、实行住房补贴的单位,对1998年12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按其住房条件和生前工龄一次计发住房补贴,工龄满25年的,按25年一次计发,不满25年的按实际工龄一次计发,由其法定继承人代领。
九、职工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后,职务(职称)发生变化,可按新的职务(职称)补贴标准增发住房补贴。
十、住房补贴发放的审批程序是:
职工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见附表二),经单位审查(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存入职工档案一份,单位存档一份,并应逐年(次)填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
单位填报《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见附表三)、《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明细表》(见附表四),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持《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审核表》到缴存售房款的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开户的有关事宜。住房补贴发放单位每年(次)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表三应同时抄送省房改办一份。
十一、要增强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透明度。单位应及时将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现住房状况、相应标准、发放金额等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十二、纪检、监察、审计、建设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检查,严禁滥发或变相发放补贴的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十三、省属、中央试点企业在兰外的参照本办法,操作中涉及省房改办、省资金中心办理的事宜在当地房改办、资金中心办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操作办法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