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青海货币化补贴政策查询

更新时间:2023-07-19 20:53:23文/高考志愿库

2018青海住房货币化补贴最新政策还未公开,请参考往年的。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全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聚焦聚力“四个转变”,紧密结合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解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有效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积极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发展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三)大力培育住房租赁企业。鼓励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增加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专营或兼营住房租赁业务,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后再转租、接受委托出租、购买房源出租和建设长租公寓、青年公寓等方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投资平台组建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对外出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专项基金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的委托,将未售或未居住房屋进行租赁,提高住宅小区入住率。

(四)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打通库存商品房和住房租赁市场的转化通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为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和医养服务中心、旅游食宿接待中心用房及短租公寓、酒店式公寓等租赁型的养老地产和旅游地产。支持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开发,或将库存商品住房交予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发展租赁地产。探索建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部分持有、部分出售商品住房产权,并将所持有的产权租赁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约定逐年购买剩余产权。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作用,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其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承接业务,加强房源信息核查和发布管理,明码标价,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各地房地产、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互通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示交易风险。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支持个人将拥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住房依法出租,租赁当事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个人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长期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企业按委托合同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出租、管理和维护。承租人应按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或其委托机构进行暂住登记,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按时缴纳租金。

三、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

(七)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鼓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将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管理权并符合出租条件的房源自行出租,也可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出租。结合“十三五”后四年全省引进人才住房实际需求,自2017年起,由省、市(州)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集中购买或租赁一批商品住房,保障各类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八)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支持租赁住房建设与当地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紧密结合,根据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在制定当地住房发展规划时,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制定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既要考虑新建租赁住房供应的总量和规模,也要考虑套型比例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金等资源,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

(九)允许改建商业用房用于租赁。已出让用地但未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可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或物流仓储用房。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户型改造后按套或间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等不得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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