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十七)落实政策措施。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租赁型养老地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完善住房租赁的法规制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持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可申领居住证。各地区应加强住房租赁租金水平的调查摸底,合理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并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参考价。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消防安全验收等方面的申请。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格尔木市作为首批全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其他各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优惠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加强信息监测。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市场运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体系,做好住房租赁市场房源信息、面积、价格等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住房租赁市场运行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调控和监管措施。
(二十)强化行业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集中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各级房地产和金融主管部门要按照“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原则,强化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宣传部门要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倡导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新理念,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