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郑州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郑州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更新时间:2023-07-20 14:13:27文/高考志愿库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及《河南省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豫政办〔2015〕66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强力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8月28日下发了《郑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110号)。根据方案要求,今年年底前,全市黄标车将全部予以淘汰。现将限期淘汰黄标车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淘汰黄标车的范围界定

“黄标车”是指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没有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车)没有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汽车。

二、黄标车申请淘汰报废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人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人填写并提交《郑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助申请。

(四)联合服务窗口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车辆,按照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告知理由。三、黄标车回收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郑州市中原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新郑市郭店镇工业园区6250263713903825273)

回收范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新郑市、中牟县。

(二)河南省中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东路与新107交叉口向北3公里路东13653711275)

回收范围:郑州经济开发区、金水区、新密市、省直、中直、驻郑。

(三)郑州高考志愿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15836008128)

回收范围:郑州高新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登封市、荥阳市、市直。

四、各辖区黄标车淘汰联合办公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根据《郑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辖区政府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商务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派驻专人联合办公,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郑州市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

单位

地址

电话

市窗口

大石桥原外贸局办公楼一楼119房间金水路80号

66208659

中原区

伊河路95号院中原区商务局4楼

67602263

二七区

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南100米二七区行政审批中心二楼

68186094

金水区

东风路文化路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中菲商务酒店5楼8508房间

56585116

管城区

商城路与塔湾路向北100米路东电专服务大厅

66332820

惠济区

各办事处

63639196

郑东新区

熊儿河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行政服务大厅

67179151

高新区

高新区金梭路与冬青街交叉口东南角(郑州银行南侧2层楼1楼)

67989169

经开区

经开第八大街与经南三路交叉口(交警四大队车辆服务中心606室)

86615593

航空港区

迎宾大道北侧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86198378

上街区

上街区车管所(安阳路与汝南路交叉口西北角)

68120016

新郑市

新郑市车管所

60299989

新密市

西大街西段203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服务大厅

68508020

登封市

颖河路与207国道交叉口登封市商务局4楼

62852590

荥阳市

工业路13号荥阳市商务局1楼

64603108

中牟县

清阳街文化活动中心办公楼7楼702室

62126285

五、灭失或达到报废标准黄标车辆的处理

(一)已经灭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到辖区办事处说明灭失原因,填写机动车灭失注销申请表,并由办事处盖章确认;

2、办事处将相关资料汇总后上报所属辖区政府统一交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超过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注销状态或超过三个审验周期未取得审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交警支队车管所经公告予以注销。车辆所有人收到公告后应当自行联系车辆回收企业进行报废并将报废手续交车管所进行确认。对注销后仍然上路的,交警部门将按照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进行查扣,并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黄标车的限行时间和区域

从1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无有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包含: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使用失效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未随车携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不得在郑州市和各县(市)、上街区全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包含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行驶。

特此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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