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结婚后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由监护人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结婚证),复印件要复印整本。
4、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5、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
6、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含《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集体户口的要到住房建设局出具无房证明。
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窗口审核受理
2、派出所户籍室受理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证件进行审查。
3、分局人口管理科审核,对材料不齐全、不准确的,户籍民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填写《补充材料告知书》
4、系统录入,办结归档保存材料并打印户口簿。
5、取件,及时通知领取。
办理时间与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与费用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