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二胎产假国家规定,年安徽二胎产假多少天

更新时间:2023-07-17 00:31:45文/高考志愿库

2017年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小编先整理出仅供参考!


安微省产假最新规定

1月14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取消20天的晚婚假。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60天产假,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的产妇,都将享受产假延长60天的优待。据了解,《草案》1月15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安徽省正式落地。

产假:政策内生育延长60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时对合法生育的人群给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延长多久则由各省自己规定。

安徽省此次《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维护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表示,我省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符合《草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草案》还规定,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安徽省的产妇能多少天休产假呢?安徽省卫计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称,“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我省产妇可以休158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

据介绍,在新条例实施之后,安徽省产妇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

婚假:晚婚假从23天变3天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此前对假期的相关规定,婚假构成为“婚假3天+晚婚假20天”,共计23天。

此前政策中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奖励,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此次《草案》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省落地后,包括晚婚在内的新婚夫妻只能享受3天的婚假。

安徽产假规定:安徽可休158天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98天的基础产假不会减少,但具体的产假奖励假与婚假都将交由各地自行制定安排。

目前,在地方新计生条例已经落地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时间最多,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6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目前,北京、吉林、山东三地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对于晚育假均有新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在丈夫的陪产假方面,广西陪产假由10天增加至25天,陪产假天数最多。

2016安徽二胎新政策之政策调整:三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修改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

于德志介绍,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经请示国家卫计委,借鉴外省做法,修改条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的3种情形。

具体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016安徽二胎新政策之假期奖励: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60天

之前,为鼓励晚婚晚育,设立了晚婚假。根据《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对此,皖版的修改条例也取消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

但是,《人口计生法修改决定》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皖版修改条例延长产假。

具体来说: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016安徽二胎新政策之法律责任:不符合政策再生育将重罚

根据修改条例,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016安徽二胎新政策之奖励优待: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奖励政策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放弃生育的,不再进行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奖励和优待。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2016安徽二胎新政策之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修订条例中,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也作出相应调整。此前《条例》中,有关于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性规定,修改条例对其进行了调整。

具体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修改条例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后,将取消公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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