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中拟对晚婚晚育假等奖励作以下调整:
涉及这项内容的第四十八条拟变为第四十四条,晚婚晚育字样也在这一条中被删除。同时,“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被删除。“婚假”也在享受政策中消失。
拟变为:
第四十四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无单位人员,凭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