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新生婴儿落户,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落户申请表;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注意事项: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鉴定后可凭亲权关系鉴定书办理户口登记。
1、1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落户由派出所户口员直接办理(须携带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
2、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含6周岁)出生落户,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