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公民或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为其新生婴儿办理报户。
5周岁以下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入户地镇街(管委会)村(居)委会证明(或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
5.入户莞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
补报5周岁及以上小孩出生
1.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入户地镇街(管委会)村(居)委会证明(或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
6.入户莞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
5周岁以下婚生婴儿
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补报5周岁及以上小孩出生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入户通知书》;
3.申请人持《准予入户通知书》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