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宿州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各燃气经营公司:
为疏导气价矛盾,保障我市居民用天然气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调省内部分天然气短输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8〕60 号)精神和安徽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152号)规定,按照我市已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上游门站价格上调、短输费下调、增值税率下调及输差率等多种因素进行成本测算,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各阶梯价格等额上调0.30元/立方米,调整后:
第一阶梯价格:2.96元/立方米;年用气量0-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
第二阶梯价格:3.49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1200立方米(含1200立方米)。
第三阶梯价格:4.29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部分。
二、优惠政策
对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用户实行优惠政策,每月每户免费气量3立方米。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天然气价格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3.22元/立方米。如调整后的气价高于非居民气价的,可自主选择执行气价类别,并与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以供气合同约定。
四、执行范围
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统一销售价格。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理顺居民用气价格,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明确责任
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市场秩序。各县(区)发改委要密切关注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年 7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我市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各燃气经营公司:
为疏导气价矛盾,保障我市居民用天然气正常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下调省内部分天然气短输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8〕60 号)精神和安徽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152号)规定,按照我市已建立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综合考虑上游门站价格上调、短输费下调、增值税率下调及输差率等多种因素进行成本测算,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各阶梯价格等额上调0.30元/立方米,调整后:
第一阶梯价格:2.96元/立方米;年用气量0-360立方米(含360立方米)。
第二阶梯价格:3.49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1200立方米(含1200立方米)。
第三阶梯价格:4.29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部分。
二、优惠政策
对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用户实行优惠政策,每月每户免费气量3立方米。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天然气价格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3.22元/立方米。如调整后的气价高于非居民气价的,可自主选择执行气价类别,并与当地燃气经营企业以供气合同约定。
四、执行范围
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统一销售价格。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理顺居民用气价格,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明确责任
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市场秩序。各县(区)发改委要密切关注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