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18】582号)文件要求,执行时间从2018年9月20日抄表气量起执行。
具体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1.82 元/立方米调整为2.06 元/立方米。
阶梯用天然气价格
第一阶梯:用气价格由1.82元/方米调整为2.06元/方米
第二阶梯:用气价格由2.18元/方米调整为2.47元/方米
第三阶梯:用气价格由2.73元/方米调整为3.09元/方米
二、我公司原居民集中采暖用气执行的是居民价格,本次居民集中采暖用气由1.82 元/立方米调整为2.06 元/立方米。
三、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265 元/立方米执行。
四、为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受影响,其用气价格不作调整,经核实后仍按1.82 元/立方米执行。
五、今后我市居民用气价格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内发改价字【2018】1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阶梯价说明:
居民生活用气:
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年36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阶段用气量每年360-600立方米(不含36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气量每年600立方米以上
独立采暖用气:
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年180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阶段用气量每年1800-2100立方米(不含1800立方米,含2100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气量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