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2020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17〕5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1050元基础上调增5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并以此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具体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00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新标准440元/人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1.5倍相应调整为1101元-1650元范围内。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为1760元。
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调整为1550元。
五、上述新救助保障标准从正式印发通知当月起执行,同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月最新对象名册补发调整标准差额,其中,2020年新纳入保障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六、本方案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要求所制订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此外,根据2017年印发的《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本年度我市低保标准应根据2019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进行调整。因此,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市民政局充分考虑本年度低保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区域平衡及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起草了《中山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而低保标准的调整,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将同时触发相关联的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作出调整。
二、《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2020年低保标准调整将充分考虑科学性和合理性,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4.5%调增并取整为1100元,即调增50元,并以此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相关联的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分别为: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00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新标准440元/人增发分类救助金。
2、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101元-1650元;
3、按低保标准的1.6倍调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760元;
4、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全额低保金+40%分类施保金+10元污水处理费增补)调整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550元。
三、《调整方案》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调整方案》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我市低保、散居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以及进一步拓宽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扩大生活救助覆盖面和相关助学、助医、住房保障覆盖面,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我市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