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政厅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50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34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24元/人?月,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772元/人?月、农村为532元/人?月。
与2019年相比,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其中,一类地区提高70元,二类地区提高69元,三类地区提高68元,四类地区城镇提高70元、农村提高48元。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各地在收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同时,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据悉,截至2020年1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40.2万人,其中城镇15.6万人,农村124.6万人。
此外,省民政厅于日前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各地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的标准,以及民政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对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2020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省民政厅强调,各地要摸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底数,将集中和分散供养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照料护理服务情况等信息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报送和动态管理。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优先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