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财政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财政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农办: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依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9〕19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45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40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00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50元、二类200元、三类17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936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完成时限
2020年4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和资金补发工作。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要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月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兜底保障责任有效履行的重要举措。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发放。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三)定期开展工作督查
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将成立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各县(市、区)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提标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