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86元提高到不低于580元。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65元提高到不低于450元。
三、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全市城市居民低保生活标准的150%执行,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70元(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标准按每人每月1000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低保生活标准的130%执行,全市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85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600元、1800元、6000元确定。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当提高护理标准。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将提高标准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可以作为有效补充。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可根据实际发放情况,统筹使用省、市两级拨付的社会福利救助转移支付资金,据实列支,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本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