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济南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85元/月提高到7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457元/月提高到不低于494元/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1028/月元提高到111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594元/月提高到不低于643元/月。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由191元/月提高到210元/月,半自理标准由319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由637元/月提高到700元/月。
社会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740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各类低收入困难群体;农村低保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494元。此外,救助内容和配套政策不断丰富,救助力度不断加强,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保障体系,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