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2020 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 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现将调整提高2020 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低保标准
在综合考量上年度(2019 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2019 年人均消费支出为23782 元,增长10.5%)和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2019 年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为26415 元,比上年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2%),2020 年,各市、县(市、区)低保标准比2019 年增长不低于7.2%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确定公布。
二、调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农村低保金既可补差发放,也可分档发放。采用分档发放的地区,要合理确定A、B、C 类低保家庭补助金额,防止C类低保家庭补助额度过低兜底不牢。根据家庭收入来源和消费性支出的构成,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仍然存在差别,原则上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5%。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提高低保标准事关广大困难群众
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市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按时完成。各市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 号)规定,6 月底之前公布本年度低保标准指导线,
并从当年7 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各市标准调整文件应于6 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厅将把低保标准调整纳入民生工程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并将
与7月份对部分地区开展督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8月10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规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2\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92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603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72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84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536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826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521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180元。
4\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52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68元。
5\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
6\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7\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8\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