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参照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确定调整为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标准调整如下:
本次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确定,从每人每月81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873元。
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