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聚焦“六稳”、聚力“六保”,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困境儿童等四大类特殊人群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01\城乡低保
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670元,同步调整低保月补差,最低月补差不低于每人每月380元。
0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全市城市特困供养维持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变;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50元。
03 \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全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1900元。
04 \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620元提高到200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400元提高到270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296元、972元、8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和1000元。
各地民政部门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城乡低保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提标后的低保补差测算调整工作,切实提高低保提标后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推动民生改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普惠于民、实惠于民、取信于民,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