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市民政局、吉林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明确2020年度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明确如下:
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140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城乡完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按照168元、420元和672元确定。
上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
第七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1、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被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具有本辖区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除外)。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将当地最低工资或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子女就学等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3.财产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即: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18个月的当地低保标准;不拥有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大型农机具;不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的除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低保原则上实行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根据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核定补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其困难程度,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劳教(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以及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