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官网、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
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
各地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和7%以上;
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据了解,辽宁省级财政筹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47.8亿元,支持各地落实好各项提标政策,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下面看下沈阳市提高后的标准
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二)城乡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685元- 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858元;
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612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