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民政局深入贯彻落实*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政策与脱贫攻坚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力脱贫攻坚。
一、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情况
(一)深化两项制度衔接
市民政局先后制定了《乌海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乌海市民政局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计划》《乌海市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乌海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行动工作方案》《乌海市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工作方案》《乌海市在脱贫攻坚中农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兜底与稳定脱贫有效衔接配套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不断提高低保保障水平
2020年低保标准由2013年的470元提高到760元,人均补助水平从2013年每人404元/月达到614元/月,列自治区第三位。对低保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照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0%比例提高补助水平。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此类人员全市共5人,已及时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此类人员全市共8人,已及时纳入低保。
市民政局会同扶贫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指导各区对农区低保对象开展了全面排查活动,认真梳理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民政局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重病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了应保尽保。目前,全市农区低保对象1211 户、1892人,其中:老年人369人、残疾人524人、儿童261人,占比61%,有效发挥了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乌海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2020年为每人每月1600元,较2013年的每月950元提高了650元,列自治区第二位。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1047元,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403元。
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员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护理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全市现有特困供养人员254人,其中:集中供养98人,分散供养156人,集中供养率39%。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82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87人,有意愿集中供养的全部实现了集中供养。截止8月底,累计发放特困供养资金481.47万元。
(四)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不断简化急难型救助办理程序,提高救助审核审批时效,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其救助额度。完善分级救助制度,将最高7000元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救助时效。对因疫、因灾、因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截至8月底,全市临时救助803人次,救助资金127.96万元,其中:救急难126人,救助资金34.65万元,发挥了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内蒙古确定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0年,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32元 /人?月,较2019年增长5.8%,位居全国第8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307元 /人?年,较2019年增长6.6%,位居全国第9位。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246元 /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0043元 /人?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0元 /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78元 /人?月。
《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开展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严格落实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渐退期”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通知》强调,要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完善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保障对象精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地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情、因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三是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要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对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定期复核要尽可能采用大数据比对、非接触方式等创新手段。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