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起,天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天津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商业保险;
(三)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
家庭财产中有以下情况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
(五)家庭成员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