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调整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使青海省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助力全省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月2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0元/月,从原58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增幅10.3%;农村低保标准提高500元/年,从原4300元/年提高到4800元/年,增幅11.6%。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连续第十二次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在2020年2月底前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提标后达到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各地要结合《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