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八届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0年我市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新的补助水平从2020年1月1日起补发,6月底前补发到位。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提标
2020年省上确定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577元/月.人,2019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74元/月.人,我市现行标准已比省上标准高97元。因此,2020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不再提高,仍为674元/月.人,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低保提标
根据省上要求,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4020元提高到4428元,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再提高。根据目前我市低保工作实际运行情况,2020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由4020元/年.人提高到4428元/年.人,农村低保对象月补助指导标准不再提高,仍保持一类 626元、二类550元、三类305元、四类190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
(一)基本生活标准。省上要求,2020年全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城市和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不低于年人均9012元、5760元。因我市2019年确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已高于全省标准,2020年我市不再提高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仍为10510元/年.人,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仍为8067元/年.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省上要求,从今年起,全省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进行补助。2020年,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进行补助。县、区民政局要组织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工作,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准确评估认定保障对象,切实维护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供养金拨付及 使用。基本生活保障金: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将供养金按标足额发放到户;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财政、民政部门按原渠道及时拨付到集中供养机构。照料护理金:有条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原则上按照护理标准进行核算,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具备照料护理服务条件的地区,由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将照料护理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供养对象或监护人手中,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护人和供养对象签订监护协议,确保特困人员及时享受到照料护理服务保障。
四、资金来源
根据《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6〕163号)《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7〕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8〕48号)等文件规定,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除中央、省市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县、区政府根据救助需要据实列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全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务必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