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解决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高、融资困难、人才缺乏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
(一)建立重点小微企业名录。按照“眉山制造2025”“东坡味道”千亿产业、“互联网+服务业”发展方向,梳理一批发展潜力足、信用资质好的小微企业,统一建立眉山市重点小微企业名录和眉山市小微企业优质产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民经办;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东坡味道”办、市商务局)
(二)降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制度,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管理,让新办小微企业享受改革红利。(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在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创新设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窗口,有效整合纪检监察、政法、司法等部门窗口服务职能,统筹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诉求的受理、转办、督促落实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
(四)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体系。依托“一库五平台”市场主体信息互联共享系统和眉山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约束的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好的小微企业予以表扬鼓励,对有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的小微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二、强化财税支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1200万元以上,综合运用信贷奖励、创业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加快发展。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统筹协商机制,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小微企业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金的作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经办、市政府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三产办)
(六)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坚持“应享尽享”原则,优化管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小微企业纳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分类编制小微企业税费目录,及时公布并发放。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不得在目录范围外收费。(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市民经办)
(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定期向采购单位推荐眉山市小微企业优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投标,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民经办及市级各单位)
(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创新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法律顾问、技术培训等综合性服务。每年选聘专家为小微企业开展义务指导,引导其降低生产成本、规范财务管理、创新商业模式等。聘请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帮助小微企业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每年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市民经办、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九)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2016年与银行合作建立市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区县政府、市级工业园区、岷东新区管委会等与银行合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银政通”“助保贷”等创新模式为优质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增信和风险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由市、区县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眉山银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十)鼓励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力度。对银行机构积极参与“千户百亿”小微企业融资培育工程,并建立“客户经理辅导制度”,完成全年培育目标任务的,由市财政按新增首贷户数每户奖励银行机构1000元。对银行机构围绕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而创新的金融产品,建立评价、验收、奖励制度。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要将小微企业专项金融服务纳入年度考核、监管评级、综合评价内容,给予专项计分,并严格与政府可调控资金匹配挂钩。鼓励银行将政府奖补资金用于对基层具体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牵头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眉山银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十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对名录内的优质、诚信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30%的,金融管理部门要在监管评级、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或降级。银行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过程中,除正常贷款利率外不得收取其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颁证、过户、处置等环节收费,相关部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收费执法检查,确保国家、省、市小微企业融资收费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眉山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银行机构)
(十二)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通过再担保、融资担保基金等形式有效分担风险,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容忍度。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支小再贷款”扶持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按1.5%执行,对其他效益好、讲诚信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十三)鼓励保险机构助力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保单质押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开展保险资金支持涉农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试点。对上述创新业务,属地财政对保费或保险超赔部分按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市内保险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办各类政策性保险业务。(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机构)
四、支持创业创新
(十四)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小微企业特色孵化园、创客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孵化园、创客中心的,对其运营维护、配套设施建设、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经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五)推动“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开展网上业务,对首次在指定电商平台上开展业务的重点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小微企业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转型,对发展电子商务、文化传媒、创意设计、个性化定制等行业的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经办、市三产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推动小微企业创品牌提品质。对产品优、质量好、有地域特色的小微企业产品,结合“东坡味道”等本土统一品牌,进行宣传推广。鼓励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成立行业商(协)会,支持其打造区域品牌,对获得区域品牌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市内外各类展会。(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东坡味道”办、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本政策所扶持的小微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及以下,注册资本金(包含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此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