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07-18 06:47:15文/高考志愿库

为全面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双创”工作实际,特制定《金昌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暂行办法》。

一、初创型小微企业扶持办法

本办法所称初创型小微企业是指2016年7月1日以后入驻市级“双创”示范基地,新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企业可按照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入驻“双创”示范基地,经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同意,即可入驻。对初创型小微企业给予“四免一补一奖”的政策扶持。

11.免规费

对下岗、转岗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返乡农民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在“双创”基地初次创业并带动三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创业创新券,用于支付办理前期手续、代理服务、技术研发、仪器租赁使用、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房租等费用。

创业创新券由入驻企业(个人)向运营机构申请,运营机构每季度汇总提交市“双创”办,报请市“双创”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双创”办发放。当年12月底前由接受创业创新券的服务单位统一交市“双创”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兑付经费。

2.免房租

对审核入驻除创业创新示范街之外的其他“双创”基地的初创型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100%、70%、50%的房租减免。对入驻创业创新示范街的初创型小微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50%、30%、20%的房租减免。房租减免由“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机构办理。

3.免税(先征后补)

对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型小微企业,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对高校毕业生和下岗、转岗人员创业创新的,前三年给予每户每年9600元的税收减免。

对安置下岗、转岗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前三年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由入驻企业(个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4.免息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两年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内按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两年。

贷款及贴息由入驻企业(个人)向市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5.补贴

对新注册成立的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入驻企业(个人)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6.奖励

组织市内创业创新个人或团队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项目给予5?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项目给予3?5万元奖励。

对专利权人取得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取得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元。

奖励由企业(个人)向市人社局(创业创新大赛)或市科技局(专利)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二、成长型小微企业扶持办法

成长型小微企业是指经孵化出园落地,吸纳就业20人以上,且已有纳税记录的企业,采取“四奖一补一减”的扶持政策。

1.创新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对企业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取得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元。

对取得省、国家专利试点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对在新材料、新能源、工业设计、精细化工、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香草产业等领域,经相关专家组认定取得重大突破和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

奖励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请,报市“双创”领导小组审批后,市财政拨付。

2.入规奖励

对小微企业进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5-30万元的奖励。

奖励由企业向市工信部门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3.名牌商标奖

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奖励由企业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4.成果转化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

对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拥有。对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允许将知识产权等无形科技成果按不高于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鼓励专利实施转化,企业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

奖励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5.税收减免

对安置下岗、转岗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前三年给予每人每年5200元的税收减免。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减免由企业向市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6.贷款贴息

对有色金属及新材料、文化旅游产业、特色农业及香草产业、循环经济关键补链项目、节能环保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利用等领域技术创新的关键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贷款两年50%的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由企业向市工信部门申请办理,报市“双创”办备案。

本办法由市“双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市“双创”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