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鼓励企业就业
1.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社会保险基数,给予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对企业开展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2
鼓励基层就业
1.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2.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考研加分政策。
3.县及乡镇机关招录人员要设置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笔试成绩加5分支持。
3
鼓励创业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2.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
3.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有原因无法如期还款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4.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网络创业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4
鼓励灵活就业
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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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就业
1.对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10个世居民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2.对南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划定60%的职位专门面向当地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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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帮扶
1.对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组织在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