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台州买新能源汽车补贴多少钱
近日,《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印发。通知调整完善了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R≥250km的补贴2.2万元,续驶150km≤R<250km的补贴1.8万元,续驶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续驶R≥50km的补贴1.2万元。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主体,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市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但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申请市区配套财政补助时,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经信局,集聚区财政局、经发局,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对《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台财企发〔2016〕31号)作相应补充,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生产企业提交资金清算报告和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经信、发改部门逐级上报,调整为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市级牵头部门为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二、调整完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市级配套补贴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R≥250km的补贴2.2万元,续驶150km≤R<250km的补贴1.8万元,续驶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续驶R≥50km的补贴1.2万元。
三、督促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略作调整。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主体,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市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但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申请市区配套财政补助时,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台财企发〔2016〕31号)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经信局,集聚区财政局、经发局,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市财政局联合市经信委制定了《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范围。
二、资金来源
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来源主要有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及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三、申请条件
非在台州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参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市区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指导价、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实时监控功能、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等。
四、补助对象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政策:
1.台州市区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台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在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二)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