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助标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我市的配套财政补助。具体标准:
1.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按照《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3.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R≥150km的补贴3万元,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贴1万元。
(二)在台投资建设市区公交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将根据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作,按照相关会议纪要等精神予以奖励或补助。
六、补助方式
(一)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主体,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市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实行属地管理,经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给汽车经销商。
(二)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我市投资建设市区公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在财政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申请程序
(一)新能源汽车的市区配套财政补助申请。
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季度向其注册地经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台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车消费者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消费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等),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央补助资金相关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
(二)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市区配套财政补助申请。
由充电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向其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台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项目所在地发改、经信、财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通过年终市区财政体制结算补助给相关各区。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补助申请。
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生产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评估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助纳入销售优惠额度,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二)对利用本地购车主体的资格条件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上以二手车、长期租车等形式将车辆销售或转租至市外的汽车经销商,取消其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备案资格,并收回市区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对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实施营运的个人,收回其已取得的市区配套财政补助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取消其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备案资格。
(四)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实施期限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补助政策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资金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办法财政补助政策适用于台州市区,其他县、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补助,可参照实行,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按《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余项目补助金额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