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档合并为一档,原重庆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区域划分为805元/月和875元/月两个档次,此次调标将两档合并为一档,统一为1050元/月;
2、标准最高涨三成,与原标准比较,此次调整比原来增长30%或20%,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1.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加盖单位印章)
2.终止、解除、开除、除名或辞退原件(非本人意愿离职)
3.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印章)
4.免冠一寸彩照2张
5.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6.户口本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7. 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需要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并设置密码。标明本人姓名及常用电话。
8. 1986年10月1日(以招工招干时间或派遣书时间为准)以前参加工作,第一次失业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和《失业证》原件。
以上材料只收一份,交到就业局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注意事项
1.申领失业金前,必须先暂停参加失业保险和以单位名义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暂停失业保险后60天内申领有效。
3.原单位失业保险有欠费的,需缴清欠费后才能享受失业金。
4.主动离职者本次不能享受失业金,再次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时,提供本次的缴费登记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合并计算。
5.外地转入的领取失业金资料必须用档案袋加封,本人不能私自拆封。
6.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将视为再就业,停止发放失业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领取失业金期间,每月10-12日(节假日顺延),由本人持《失业保险金发放登记卡》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所,办理签领失业保险金手续,超过60天不签到报告再就业情况的,停止发放失业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8.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由就业局缴纳,失业金领取结束后及时到医保局续保(一般提前1月停交医保)。
咨询电话:54451483、54450957
1、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领取办法: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电话:88633791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1号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