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不得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张洁)28日,河北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令。《办法》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及时告知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住建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办法》明确,相关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办法》还明确,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在《办法》的“征收决定”一章中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决定“中还指明,相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关于征收补偿
之一:在“征收补偿”一章中申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之二:对于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办法》明确了四条必须符合的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办法》指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之三: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期限计算。
之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