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长沙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

更新时间:2023-07-23 17:49:41文/高考志愿库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县征收办在长沙县门户网和长沙县房地产网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及机构报名公告;
(2)县征收办接受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县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县征收办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县征收办;
(6)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7)县征收办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县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2.签订委托合同:县征收办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4.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县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2)县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因故不能签订协议的,可依法委托他人代签补偿协议(受托人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县征收办需走合同会签流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征收办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
3.合同会签后,县征收办正式签订补偿协议。
(四)先补偿后搬迁:县征收办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五)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和具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拆除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不属于招标范畴的,由县征收办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依法确定拆除企业完成房屋拆除工作;属于招标范畴的,由县征收办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依法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与县征收办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需作出补偿决定的,县征收办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征收办可以报请县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在法定期限内负责收集相关材料、证据,并制定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执行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拟定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县征收办。
2.县征收办收到上述材料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县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后,县征收办代县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裁定书明确的实施主体依法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执行顺利安全实施。
4.房屋拆除前,县征收办和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向县征收办报送征收补偿相关文件、资料。
2.县征收办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二)审计:
1.县审计局对征收补偿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一般2年审计一次。
2. 具体审计程序:县征收办提出审计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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