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河南独生子女家庭补贴详细方案

更新时间:2023-07-19 17:14:33文/高考志愿库

河南独生子女家庭补贴详细方案 

昨天,省卫生计生委召开媒体通气会,会上公布,今年,我省正式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从2015起,我省18个省辖市、直管县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只要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均可领取960元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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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报: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现“平起平坐”

在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方面,无论是全国还是我省,农村一直是优于城镇的。

据了解,自从2005年起,和全国一样,我省建立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帮扶制度,从那年起,凡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只要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便可领取50元的补助,到2012年时,这个补助标准增加到了每人每月80元。

从2012年,我省郑州、洛阳、许昌、济源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也开始“尝鲜”该政策。

而从今年起,我省建立全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是第一个实现城乡统一的省份。

奖励标准: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至少80元

根据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到亡故为止。省卫生计生委调研员王自立介绍,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

据了解,奖励扶助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今年11月30日前,奖扶金将直接打进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以后每年,将确保在8月底前奖扶到位。

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省或从外省迁入的也在列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这里面有两个亮点,一个是户口从我省已经迁出的人,一个是从外省迁入我省的人。”王自立介绍,这两类人也在帮扶范围内,但条件是,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

他说,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指户口已迁往省外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以及户口从外省(区、市)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未在外省(区、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增发退休金、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奖励金、按时发给奖励扶助金等。

此外,他提醒,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只能申请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不包括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本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之一,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助金。

记准时间:今年7月1日至31日报名

时间:今年各地方的统一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一旦错过这个时间,您就要再等一年了。此外,王自立特意提醒,从明年开始,每年新增加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要在当年1月15日之前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申请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特别提醒:发生四种情形之一退出奖励扶助

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奖励扶助:

1.因子女数量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

2.户口迁出县(市)、区(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除外);

3.死亡;4.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情形。

另外,如果申请人出现下面这三种情况之一,也将停发或收回奖励扶助金:

1.享受奖励扶助后因合法生育、收养子女而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停发奖励扶助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扶助金并由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回已经发给的奖励扶助金。

2.应参加年审的人员当年2月底前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3.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奖励扶助对象死亡后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冒领的奖励扶助金应予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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