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桂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更新时间:2023-07-14 03:57:00文/高考志愿库

桂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

3.修建房(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自建房、大修自住住房)

4.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非房屋类:

桂林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退(离)休

2.调离、外地就业

3.出境定居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

5.遭遇突发事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以下不同情况,还需提供:

房屋类

桂林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3、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二、购买二手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契税完税凭证;

2、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

3、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拆迁双方签订并经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四、购买房改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

2、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交款通知;

3、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五、参加集资建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市房改办对集资建房单位的批文;

2、市房改办确认的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3、集资建房单位出据的收款收据或交款通知;

4、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自治区房改办对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单位的批文;

2、自治区房改办确认的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或市场化方式运作建房合同;

3、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或交款通知;

4、已婚的提供购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

2、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建筑证等,根据市、县、乡镇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批文);合伙建房的还需要提供分房协议书,无分房协议书的以平均分摊的建房面积计算;

3、具有资质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工程预(结)算书,每平方造价按不高于当地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确定;

4、如建房人为已婚或有房产共有人,还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有效婚证明。

八、大修自住住房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大修住房的房屋产权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预(结)算书;

4、大修自住住房的开支凭证;

5、如大修住房人为已婚或有房产共有人,还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有效婚姻证明。

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及丧偶除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之外,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有效房产分割协议;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

十、偿还银行购建住房按揭贷款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合同及银行还款证明或贷款余额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及丧偶除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之外,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有效房产分割协议;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

十、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在职能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职工家庭有效工资收入证明;

3、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

4、租房人有效婚姻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未婚的提供个人未婚声明。

非房屋类

桂林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离、退休(退职)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证(退职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发放的退职证)。无离、退休证的也可根据《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资格证》或军队签发的命令、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的《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就业服务中心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所的《失业证》(没有上述两证但在中心封存部连续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以凭身份证及申请报告支取)。

四、本市农村户口职工或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工作调动材料或经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确认的劳动合同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六、出境定居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迁入地户口簿、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出国移民证或境外身份证明等材料之一。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无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的,支取本金在5000元(含)以上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继承公证书;5000元以下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继承公证书或缴存人单位出具的责任承诺书及支取人与被支取人的关系证明;1000元以下的继承人提供与被支取人的关系证明可直接办理支取;

3、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监护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九、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支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疾病证明;

2、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自费部分的费用发票,如不能区分自费部分的提供医保部门的证明材料;

3、支取人与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材料。

备注:

1.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中,身份证、退休证(退职证、失业证)、残疾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建设批准文件、购房(贷款)合同、购房契税发票等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其余资料均由中心归档存查;

2. 如有需要,除上述材料外,支取人还须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在职职工支取公积金时还需所在单位提供公积金支取清单(单位盖章)及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有效收款凭据(通过联名卡支付的不需要单位收款收据);封存部职工支取公积金时提供收条。

提取流程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桂林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3.采用提前还贷方式或按年还贷方式的,若选择按年还贷方式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贷额。

4.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注1,3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