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大连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我市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30元调整为1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调整为1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6%。
据悉,我市自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经过多次调整最高标准由1995年的220元调整到2018年的1620元。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