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津贴及生活补助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09 11:45:24文/高考志愿库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乡村教师(包括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镇中心区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建立健全“越往基层、越在偏远、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师德建设。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教师家访工作,尤其要突出对留守儿童家庭的家访,通过家访,了解学生,增强教育和教师的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促进广大乡村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完善教师考核和退出机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二)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乡村教育,鼓励有志青年到乡村学校从教。各地可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及时有效补充乡村教师,不断优化乡村教师结构。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鼓励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
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教师应有所倾斜。研究制订提高乡村教师教龄津贴标准政策。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发展,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乡村教师休养。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对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各地可按高中、中职40%,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的控制标准,在属地区域内进行调控。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充分体现乡村教师的特点,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为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六)积极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在同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的,均要实行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重点推动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15%。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的校长和骨干教师。
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为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
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交流和校长专业化建设。逐步取消中小学校行政级别,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任命校长。合理划分校长职级,探索建立科学的校长职级评价体系。
(七)加强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改革师范生招生制度,鼓励师范类高校通过提前批次、“三位一体”和自主招生等方式开展招生。改革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乡村教师。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切实把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的选择权交给乡村教师。改革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培训模式,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加强乡村教师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精心设计培训内容和方法,并采取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乡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师培训经费优先保障乡村教师培训需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省级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等予以表彰鼓励;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要予以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开展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中,向乡村教师倾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九)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既要关心乡村教师的工作和个人事业发展,也要关心乡村教师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促进乡村教师才智充分发挥、潜能充分挖掘。
三、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新增财政预算的投入重点之一,尤其要确保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按规定提取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中小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做到专款专用。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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