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办理省内养老保险转移,将可实现既转关系又转钱。
近日,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网站转发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
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果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办法》提出,鉴于各市(含省本级管理的原中直行业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及建立个人账户实施时间存在差异,接续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转移最后接续地涉及对其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原核定的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有效。
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办法》规定,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