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为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请在办理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仔细阅读下列事项:
一、服务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服务流程
(一)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并等待系统反馈风险提示结果。
(二)针对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三、注意事项
(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纳税人至少提前一天报送本企业的度财务报表,并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手续。
(四)纳税人已经完成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系统将不再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10日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