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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15 04:55:59文/高考志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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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财政局相关内容: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市政府《安庆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宜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要求

(1)项目配套资助(政策第3条第1款)

项目应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立项,时间以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为准、经费数额以财政部门的拨款文件为准;对国家级计划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部分,市级不再配套。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②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③财政部门的拨款文件;④资金到账凭证;⑤产业化审核证明(材料)。

(2)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第3条第2款)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实际支出用于研发活动的经费,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审核数据为准;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兑现第3条第2款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和第26条第1款项目研发费用资助。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报材料:①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须经统计部门审核);②研发投入归集表;③前两年财务决算报告;④前两年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一套表在线打印件);⑤前两年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一套表在线打印件)。

(3)“一事一议”重大项目资金支持(政策第4条)

资助对象为2013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实施的工业或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爆发式增长或产生巨大规模效益,项目单位已与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责任书;申请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中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申报时间:常年受理。申报材料:①“一事一议”重大项目资金申请表;②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③其他相关材料。

(4)市外高企、创新型企业来宜投资落户资助(政策第5条第1款)

资助对象为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来我市投资落户的(迁入我市或注册成立新公司),新公司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投产纳税日应在2013年1月1日后;资助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仅限厂房和设备(不含待抵扣税金),投资或购置时间为企业注册之后,以资金支付凭证、购置发票为准。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市外高企、创新型企业投资落户资助申请表;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证书或批文;③在宜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股东花名册;④投资落户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的项目立项文件;⑤投资落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⑥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合同、厂房建设竣工决算报告、资金支付凭证及设备购置发票(不含待抵扣税金)。

(5)研发总部迁入我市资助(政策第5条第2款)

研发总部指该企业的核心研发力量和机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在2亿元以上,研发总部迁入时间应在2013年1月1日之后,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仅限厂房和设备(含研发用房,不含待抵扣税金),投资或购置时间为企业迁入我市后,以资金支付凭证、购置发票为准。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研发总部迁入我市资助申请表;②研发总部迁入我市证明材料(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③营业执照副本;④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审计报告;⑤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购置发票。

(6)研发机构奖励(政策第6条)

对经相关部门当年认定或考核优秀的各类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 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研发机构奖励申请表;②相关部门的认定或考核批文。

(7)创新型及试点(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第7条)

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新认定创新型及试点(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② 新认定创新型及创新型试点企业批文。

(8)(重点)新产品研发团队奖励(政策第8条)

对经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的对象应当是技术创新的完成人。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重点)新产品奖励申请表;② 相关部门的批文或证书。

(9)科技进步奖团队奖励(政策第9条)

奖励的对象是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完成人。申报时间:11月1至11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进步奖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②国家、省科技奖批文或证书。

(1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10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应是2013年1月1日之后,以正式批文时间为准。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11)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第11条)

奖励对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销售收入指产品销售收入,对农业企业或高技术服务类企业,可以是经营(营业)收入。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申请表;②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证书或批文;③税务登记证;④税务部门盖章的税款入库证明(两年);⑤统计局报表(两年)。

(12)产业基地奖励(政策第12条)

产业基地批准或认定时间应为2013年1月1日之后,以正式批文时间为准。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 3月15日。申报材料:①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奖励申请表;②产业基地认定批文。

(13)新建研发机构投入资助(政策第13条)

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新建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②新建研发机构认定批文;③新建研发机构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

(1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政策第14条)

对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协同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申报时间:常年受理。申报材料: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申请表;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批文。

(15)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政策第15条第1款)

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时间应是2013年1月1日之后,一年内的销售收入是指此项科技成果首次产业化以后一年内的不含税产品销售收入。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3月15日。申报材料:(一)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 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技术合同;④发票或支付凭证;⑤会计师事务所专题审计报告原件。(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行产业化的 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会计师事务所专题审计报告原件;④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16)税收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政策第15条第2款)

本条政策是资助因科技成果转化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开始获利的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增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申报时间:次年的3月1日-3月15日。申报材料:①自主创新增量税收奖励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④购买科技成果的合同或专利权变更证明;⑤发票或支付凭证;⑥会计师事务所专题审计报告原件;⑦2013年度企业增值税税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7)研发机构研发设备资助(政策第16条)

新购置的单个仪器设备必须在一年内申报。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研发机构新购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②研发机构认定批文;③仪器购置合同书;④购置费发票。

(18)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政策第17条第1款)

认定时间应为2013年1月1日之后,以正式批文时间为准;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 3月15日。申报材料:①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资金申请表;②认定批文。

(19)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奖励(政策第17条第2款)

奖励依据为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度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结果;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考核优秀的孵化器。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优秀奖励申请表;②考核批文。

(20)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效奖励(政策第17条第3款)

奖励对象应是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应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以正式批文时间为准。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效奖励申请表;②企业孵化协议或服务合同;③营业执照副本;④在孵企业近期缴费发票;⑤毕业企业证书;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认定批文。

(21)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及非税收入返还奖励(政策第17条第4款)

奖励对象是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缴税及非税收入返还申请表;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批文或证书;③孵化器缴税汇总表及相关票据证明;④孵化器非税收入上缴证明;

(22)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配套资助(政策第17条第5款)

奖励对象是已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是指孵化器设立的自有种子资金,专项用于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项目启动、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服务;各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只能申请一次本政策资助。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配套资助申请表;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批文或证书;③孵化资金设立文件;④孵化资金银行存款证明;⑤3个以上孵化资金使用案例证明(合同、企业资金到账证明)。

(23)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奖励(政策第17条第6款)

奖励对象是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在孵企业标准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第10条进行界定;符合条件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各孵化器初审、汇总后提出拟兑现税收金额,集中报送;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批文或证书;③营业执照副本;④税务登记证;⑤拟兑现税收金额汇总表;⑥缴税票据等材料。

(24)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资助(政策第18条)

资助对象是2013年1月1日之后注册且一年内(从注册之日起算,以营业执照为准)有销售收入的企业;创办企业科技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历证明,须是该企业前三位股东;资助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仅限厂房和设备(不含待抵扣税金),投资或购置时间为企业注册后1年内,以资金支付凭证、购置发票为准。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资助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创业科技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高校科研院所任职证明);④发明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报告;⑤申报企业注册一年内销售收入凭证;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股东花名册;⑦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购置发票。

(25)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政策第19条)

申报人为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在读及毕业两年内),入驻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须由高校毕业生(含团队)独立创办或占有50%以上股份;场地租金补贴时间自企业入驻时算起。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资助申请表;②高校毕业生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生证、身份证);③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的股东花名册;④孵化场地租用合同;⑤创新类产品证明材料(可以为商业计划书、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证书、产品鉴定证书、用户报告、技术合同等形式)。

(26)专利定额资助、新代理机构奖励和代理机构发明专利代理量的奖励(政策第2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58号文)执行,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27)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政策第21条第1款)

企业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授权时间2013年1月1号之后),并以该项专利技术产品一个年度的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15日。申报材料:①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申请表;②发明专利证书;③营业执照副本;④申请本发明专利技术产品一个年度销售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

(28)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政策第21条第2款)

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资助申请表;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批文。

(29)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政策第23条)

根据《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年申报指南要求,获得市科技局立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申报时间: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材料:①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表(网上填写);②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上传电子版;③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上传电子版;立项后须正式签订书面材料,一式4份。

(30)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24条第1款)

符合《安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报材料:①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②认定批文。

(31)市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政策第24条第1款)

符合《安庆市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报材料:①市级创新型企业奖励申请表;②认定批文。

(3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政策第24条第1款)

符合《安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市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报材料: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申请表;②认定批文。

(33)生产力促进中心考核优秀奖励(政策第24条第2款)

奖励对象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考核优秀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生产力促进中心考核优秀奖励申请表;②考核批文。

(34)科技创新平台资助(政策第25条第1款)

符合《安庆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当年新建且有营业收入的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申请表;② 科技部门准予备案批文。

(35)科技创新平台收入上台阶资助(第25条第2款)

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申请表;②科技部门准予备案批文;③ 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36)农业科技专项研发费用资助((政策第26条第1款)

根据《安庆市农业科技专项资助办法(试行)》,获得市科技局立项的农业科技专项资助项目,给予研发费用一次性资助;项目研发费用指申请资助项目当年实际支出的研发费用;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兑现第26条第1款项目研发费用资助和第3条第2款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以前集中受理。申报材料:① 项目研发费用资助申请表(规上工业企业须经市统计局审核签章);②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批文;③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或农业科研机构成立有关批文;④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近三年取得的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⑤项目研发费用归集表;⑥本项目研发费用的相关票据;⑦ 规上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须提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7)国际合作专项研发费用资助(第26条第2款)

根据《安庆市国际合作科技专项资助办法(试行)》,获得市科技局立项的国际合作科技专项项目,给予研发费用一次性资助;项目研发费用指申请资助项目当年实际支出的研发费用;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兑现第26条第1款项目研发费用资助和第3条第2款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时间:每年10月底以前集中受理。申报材料:① 项目研发费用资助申请表(规上工业企业须经市统计局审核签章);②技术合作协议;③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证书;④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近三年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等);⑤项目研发费用归集表;⑥本项目研发费用的相关票据;⑦ 规上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须提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8)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资助(政策第26条第3款)

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按《安庆市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管理办法》执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必须符合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能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决策依据。申报时间:当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或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安庆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申请表;②安庆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③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科技项目批准文件;④安庆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

(39)基层科技创新评价奖励(政策第27条)

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基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②基层科技创新评价批文。

(40)新建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政策第29条)

资助对象为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院士工作站资助申请表或博士后工作站资助申请表;②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文。

(41)在站院士或博士后生活补贴(政策第29条)

补贴对象为在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工作的院士或博士后。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①院士工作站生活补贴申请表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生活补贴申请表;②院士工作站批文或博士后进站批文;③院士简介或博士后简介;④合作协议;⑤工作绩效报告。

(42)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第30条)

资助对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副总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或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申报最多不超过5人。申报时间:次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材料: ①自主创新个人税收奖励申请表;②企业简介;③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证书或批文;④副总以上人员名单及聘书;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2012、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内容);⑥企业最近两年实缴税票;2012、2013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⑦2012、2013年度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⑧申请兑现金额。

(43)创新创业大赛团队奖励(政策第31条第1款)

奖励的对象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完成人。申报时间:常年申报。申报材料:①创新创业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②证书或批文。

(44)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个人奖励(政策第31条第2款)

奖励的对象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完成人。申报时间:常年申报。申报材料:①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②证书或批文。

(45)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政策第31条第3款)

奖励的对象是技能大师本人。申报时间:常年申报。申报材料:①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资金申请表;②证书或批文。

(二)申报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申报材料要求: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有关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

(四)申报兑现程序:

申报??审核??公示??报批??兑现

各县(市)、区科技局应当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然后集中申报,市直单位直接申报。各受理单位在受理时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不全要求补充完全后再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附则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资助或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资助或奖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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