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岁;
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5条 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
第7条 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8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