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鹰潭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14 10:20:03文/高考志愿库

《条例》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条例》提出,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主要有十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拒不交物业费 将在小区公示
《条例》提出,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利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有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违反管理规约行为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3‰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小区停车费用咋算?业主大会可做主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停车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热点。《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可以出租给其他人,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制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管有哪些责任?
物管“撂挑子” 可罚5到10万元
《条例》提出,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对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撂挑子”的情况,《条例》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
交房未入住两年 物管费要减半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同时,已交付但尚未入住的住宅类物业,自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物业服务费减半交纳。
新建住宅物业应交物业质量保修金
《条例》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义务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维护和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条例规定
强交房”最高将罚10万元
“买期房心里还是不踏实,怕交房延期,或者没达到条件就强交房。”正打算买房的市民陈星说,交房是买房者最担心的环节之一。
今后,“交房”将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条例》提出,居住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也就意味着,购房者遭遇“强交房”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擅改房屋结构罚1到5万元
《条例》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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