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宁夏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标准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11 05:15:55文/高考志愿库

从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区将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综合运用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专家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人才评价,形成各具特色的多元化评价体系。

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形成评价科学、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体系。

改革突出专业技术人才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素养评价

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依托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在证书证件、业绩条件等方面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突出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评价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坚持干什么评什么,分系列(专业)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研究成果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

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对长期在矿山、井下、野外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县级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评价其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淡化论文或不作论文要求,并根据实际贡献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专业),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新闻作品等视同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学术性、研究属性强的职称系列(专业),试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论文、科研成果、创作作品的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系列评审委员会自主确定。

突出专业技术人才业绩贡献评价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把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经济社会贡献等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增加其评价指标的权重。

对科技创新人才,重点考察其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技术水平、成果转化带来的效益,在促进企业增产、农民增收方面取得实效及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考察其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以及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的能力等。

对教育教学人才,重点考察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的创新成果等。

对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疾病诊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同行认可等。

对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对经济管理人才,重点考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引领作用、创造价值能力和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进金融、旅游、物流、电商、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和人力资源管理行业发展等。

对宣传思想文化艺术人才,重点考察繁荣*文化艺术,弘扬*,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动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学艺术、文化创意、图书出版、体育竞技创新发展等。

完善职称申报审核方式

指导各系列评审委员会研究制定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答辩测评办法,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和业内认可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以考代评、考评结合、专家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人才评价,形成各具特色的多元化评价体系。

对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等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定向使用”的管理评价方式,调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同行专家推荐制度,推荐专家应对申报人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推荐,并对推荐情况负责。

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委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评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进行职称评审。建立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对标推荐、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和申报渠道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上同等对待。

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参照工作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允许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转评相应岗位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程序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价的依据。

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明确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标准,对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考核合格出站的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和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年限、层级等申报条件限制,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直接评聘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对引进重点高校、重点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录用当年即可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在我区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国内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对上述引进的特殊人才取得相应职称3年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确认,对贡献特别突出、符合破格评审更高一级职称条件的,可直接评定高一级职称;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降低层级使用,直至解聘。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从2018年起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宁夏农林科学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神华宁煤集团公司等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逐步向地级市、行业协会(学会)延伸。积极推动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自设标准、自主评审、自主聘任”。

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评审机构清单管理,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评审权和委评权的评审机构,清单之外的单位和组织不得自行组织评审。

创新监督方式

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督体系。完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实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坚持“谁受理、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核问责和倒查责任。

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依法规范各类职称发证、考试和收费等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专业技术人才切身利益。对于在职称评审和职称考试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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